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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娱乐城责任清单
2017-11-13 11:23     (点击数:)

日博365娱乐城责任清单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做好相关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级以上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全市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服务业、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八、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城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低碳城市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二、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铁路、机场、航电等综合交通的规划制订和发展协调;组织协调全市铁路、航电,参与协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综合交通项目立项

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市西部大开发有关协调工作、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监管。

2.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4.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

5.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6.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部署,推进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7.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低碳产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

8.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价格政策。

9.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耕地、江河湖库休养生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10.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日博365娱乐城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责任主体

区域合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价格监测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价格监测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价格监测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价格监测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价格串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价格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牟取暴利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使用法定专用收费收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漏评标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规避比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招标人违规的处罚(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有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比选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环资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企业或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理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理安全的施工作业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企业或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能源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企业或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自送达当事人5日内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强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后,要对行政强制的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填写、使用是否正确规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处罚决定是否得当,执行是否及时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招标案件中发现招标人有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纠正。

2.决定责任:招标人违法情节严重或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决定是否发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通知书》。

3.执行责任: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批准,向招标人及时送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通知书》,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期间作出处理决定或暂停资金拨付期满,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制作并发放《重新启动项目招投标活动通知或资金拨付通知书》,按要求继续项目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比选案件中发现招标人有涉嫌规避比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纠正。

2.决定责任:比选人规避比选违法情节严重或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决定是否发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通知书》。

3.执行责任: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批准,向比选人及时送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通知书》,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期间作出处理决定或暂停资金拨付期满,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制作并发放《重新启动项目比选活动通知或资金拨付通知书》,按要求继续项目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实施依据

1、法律:《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第四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应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2、部门规章:《价格认定规定》第二条: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责任主体

市价格认证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责任: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决定责任: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价格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国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科学制定完善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价格违法举报的有功人员提供的线索予以核实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中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立项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研,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招标人因违反《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导致招标、评标无效的,以及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导致评标无效的,项目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初步查明原因,提请项目行政主管门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

2.审查责任: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审查,查阅资料、调查收集相关事实、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批准,向招标人及时送达《招标或评标无效认定书》,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评标无效的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或评标。

4.解释备案责任:对招标、评标无效的项目,要充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投标人解释工作,同时,将《招标或评标无效认定书》上传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项目因有投诉、举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受理后,经初步审查,提请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

2.审查责任: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收集相关事实、证据,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经法定期限内,经对投诉、举报查实,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当事人、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送达。

4.解释备案责任:项目按投诉处理决定执行。有关暂停项目投标活动情形消除后,发放《重新启动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继续按要求开展后续招投标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责任主体

市招管办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在比选活动中,因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步审查,提请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

2.审查责任: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扣,提出暂停项目执行的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经法定期限内,经对投诉或者比选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查实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批准,做出暂停项目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当事人、比选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送达。

4.解释备案责任:项目按投诉处理决定执行。有关暂停比选项目执行情形消除后,发放《重新启动项目比选活动的通知》,继续按要求开展后续比选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序号

6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责任主体

资源和环境价格科、收费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对应予公布的定价(收费)决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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